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管理,增强师生爱护设备的责任心,避免学校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办公设备丢失的均应赔偿。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当事人应在第一时间写出书面报告并附设备清单,送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转交学校相关领导。
第三条对不爱护学校财产,严重不负责任,对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缺乏维护,违反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脱责任,应从严惩罚。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条 对爱护仪器设备、办公设备,节约学校财产,能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和减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职工和学生。
第二章 赔偿界定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者,应予以赔偿:
1.不服从指导,不遵守规程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的;
3.搬运不慎,保管不当或不按规定外借或发放设备的;
4.在实习过程中,教师指导不当,要求不严,造成损失的;
5.由于其他责任事故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鉴定,可免于赔偿:
1.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2.经过批准,试用新的仪器设备、办公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方案,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
3.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补救,损失较轻,并及时报告,如实反映,认识较好的;
4.损坏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且不影响设备使用的;
5.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造成的损坏。
第三章 赔偿的处理办法
第八条发现仪器设备、办公设备丢失应及时通知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被盗时应及时通知保卫处。如果隐瞒、延误或欺骗,将加重处罚。
第九条仪器设备、办公设备丢失后的赔偿,应根据事情性质、具体情节、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和一贯表现,全面考虑。
第十条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占用仪器设备、办公设备,要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对仪器设备、办公设备丢失的赔偿金额,视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1.损坏或丢失零配件的,只按零部件的价值进行赔偿;
2.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只按局部修理费赔偿;
3.损坏后质量性能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损坏影响程度计价赔偿;
4.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办公设备被盗或者损坏的,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赔偿金额,报院领导审批;
5.仪器设备、办公设备被盗丢失的,已追回的,可以免赔;不能够追回的,按照责任大小对责任人做如下处理:
(1)完全责任者,按照原价的100%承担责任;
(2)主要责任者,按照原价的50%-70%承担损失;
(3)部分责任者,按照原价的20%-40%承担损失。
凡是由于破窗、破门、破锁进入被盗的,保卫部门或管理部门未尽到监管责任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赔偿费由学校领导根据金额及本人的经济情况决定一次赔偿或分期偿还。确有困难的,可以延缓偿还。
第十三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财务处负责收款。如多次催缴无效,由财务处直接从本人工资中代扣,直至交清相应款项。
第十四条 丢失设备经责任认定并赔偿处理后,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作报废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作者:杨慧 编辑:杨慧 编审: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