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上级有关部门精神,为明确就业工作人员的职责,规范就业工作人员的工作资料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就业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工作记录,将与就业工作有关的会议、调研、总结等资料详细记录备案。
第二条、就业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用人单位的来访、来电、来信工作,并将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要求以及反馈情况等准确记录在案。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资料的汇总、整理、保管工作。
第四条、就业指导办公室将不定期到各二级学院检查就业工作人员的工作资料记录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有关汇报,并将检查结果做为对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评估的一项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