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

    关于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暂行办法

    日期:2017-08-17 阅读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文件精神,在我校全面推行双证教育,实现学历教育和技能教育同步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拓展就业渠道,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并规范我校资格证书培训和认证秩序,维护学校及广大学生的利益,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总体工作目标

    国家教育部在“开创高校毕业生就业新局面”会议上明确提出:“坚决推行‘双证书’培训制度,凡是可颁发证书的领域,一定要使80%以上的毕业生拿到‘双证’,这是高职院校的一项硬指标和硬任务。”就业指导办公室要紧密配合各二级学院根据上述目标安排好职业资格认证工作。

     第二条、教学与认证工作相结合

    各二级学院要把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加强教学工作相结合,着力提高毕业生的职业能力和技能水平。要结合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时,应力求专业知识涵盖国家职业标准中相应职业等级的鉴定考核内容。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对应关系,组织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相近的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培训,重点强化实际操作和职业能力的培训。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后,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条、建立健全学院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基地

    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统筹安排全院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具体工作由认证科负责。就业指导办公室要会同各二级学院共同做好与省、市教育、劳动、财政、建管等资格鉴定、考务部门建立长效联系机制,积极做好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申请、设立工作。同时多渠道引进各种形式及类别的证书,并与相对应的主管部门建立联系、设立基地,取得政策和培训上的指导与支持。我院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及鉴证工作,由就业指导办公室认证科统一管理,统一审核,按物价部门有关要求和市场统一定价,统一报名,协调相关部门统一采购教材,由学院财务资产处统一收费、统一分配。各二级学院和行政处室不经学院批准不得私自组织认证或培训。

    第四条、职业资格培训和认证管理

    需要组织培训的,由认证科统一安排,各二级学院负责提出教学计划,安排师资,组织教学;不需组织培训或原教学计划中已涵盖国家职业标准中相应职业等级的鉴定考核内容的,可直接组织学生报名考试。在组织申请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时,以学院为单位填报《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和《职业技能鉴定考生情况表》,报认证科领取准考证。

    第五条、积极鼓励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

    学生在毕业前至少参加本专业或临近专业中级以上证书的考取,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考取多个证书,提高就业技能,拓展就业空间,促进就业;专业领域内暂时无对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类别的证书。

    各二级学院、各行政处室要认真学习文件,并贯彻落实,规范我院职业资格认证工作,进一步提高我院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以提高我院毕业生“双证书”率。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就业指导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