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
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4〕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要求,制定《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以下简称“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为统领,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为主线,坚持提升技能、服务就业、终身培训的原则,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建立政府补贴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2014年至2018年,全省组织各类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600万人,其中,每年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00万人,组织开展创业培训20万人,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培训后就业创业率达85%以上。
三、突出培训重点
进一步打破省内地域限制、部门限制。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企业在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省根据规划实施情况按年度下达职业培训计划任务。在省内跨区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培训地实现就业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培训地承担,补贴标准按培训所在地标准执行。
(一)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采取理论学习、实际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职业(工种)标准和岗位规范确定培训内容分类施教。加强公共就业实训基地建设,更多地开展技能实训。鼓励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大学生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专业特点,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技工院校与高等院校相近专业间的相互合作,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创新办学方式,全面提高大学生从业素质。
(二)积极推进创业培训。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形势,结合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创业实训、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激发创业者的创业热情,强化创业意识,全面提高创业能力和水平。健全创业培训与创业政策支持、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和成活率。
(三)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新录用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从业素质、职业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鼓励通过校企合作或以师带徒相结合的方式,对新录用的员工开展学徒培训。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四)积极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以国家十大振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重点传统产业领域的职业(工种)为重点,按照“谁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鼓励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紧缺型技师和高级技师培养。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生产一线职工给予技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政府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省级依托“金蓝领”培训计划,重点开展高级技师培训。
(五)实施转岗技能提升培训。对列入省市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在实施“转、调、创”过程中,组织职工依托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转岗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向社会排放失业人员的,培训合格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六)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为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实现就业,对具有劳动能力和一定文化素质,有意愿从事二、三产业,有脱贫致富积极性的贫困农民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重点开展以农产品种养殖的市场行情、选种育苗、病虫害防治、种植管理及农副产品深加工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实用技术培训。
(七)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依托省内高校、高职院校、技工院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认定一批省级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承担省内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每年根据省内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职业培训需求,确定培训规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达培训计划,开展以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四、加强培训管理
围绕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当地特色产业发展,摸清重点企业和新进大项目的企业用工需求、技能需求,鼓励培训机构因地制宜按需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全面推广“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的四单式培训,切实加强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师资水平和培训质量,确保劳动者职业技能得到提升,就业质量明显提高。
(一)建立培训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竞争择优、社会公示”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省内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积极承担政府职业技能培训。各市应充分利用省内高校和省级技工院校在师资、专业和设备方面的优势,在严格程序、强化竞争的基础上,将其纳入当地定点培训机构范围。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有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程序对培训机构进行招标认定,对中标培训机构进行公示后,认定为“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要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要及时予以清退。
(二)强化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开发适合农民工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做好考核规范、培训教材和考核试题开发;积极推广现场培训、及时鉴定、按时发证三位一体服务模式,为培训人员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符合条件的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不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内的工种(专业),各市可根据市场需求开展技能培训,培训后由市级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培训项目合格证书。
(三)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技工院校,建立一批职业培训师资培训基地。完善在职培训制度和到企业实践制度,完善专兼职教师制度,鼓励技师、高级技师以及高级工程师担任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建立职业培训教师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职业培训教师的管理与服务。建立创业导师认定制度,每年组织部分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等师资进行培养深造,所需资金从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四)加强基础信息监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基础信息统计、监控制度。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辖区内企业的用工需求、技能人才队伍现状、职工培训进展情况的统计、调查工作。指导制定本行业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密切跟踪企业新技术、新职业发展的需求动向,帮助培训机构尽快调整培训专业方向。加强企业和行业间的信息互通、技能交流和人才流动,尽快适应企业岗位需求变化,满足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
(五)规范培训教材使用管理。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使用管理,通过定点销售单位订购正版培训教材,确保培训机构使用正版培训教材开展培训。各市要认真核查教材征订渠道和财务原始凭证,严格审核教材配备情况,确保学员人手一册。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教材使用管理台账,保留订购汇款凭证、购书发票、发货清单等材料复印件作为重要原始凭据备查。
五、严格绩效考核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要求,把培训规划实施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对培训人数、培训质量、培训后就业率进行认真考核,确保培训效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强化就业培训实名制管理。严格落实就业培训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托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内外网信息互通的就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全面使用“山东省就业政策与资金管理使用系统”,实现从报名、培训、考核、就业、资金申请到补贴全过程网上管理,并作为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之一,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二)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社会公开监督机制,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当地培训情况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来自学员、社会群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开通举报电话、网络投诉等渠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沟通,对社会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给予反馈解决。对社会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机构的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绩效考评。落实培训项目社会化管理,完善对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机制。各市负责对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评,省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市、县(市、区)绩效考评情况进行复查和抽查,对培训人数、培训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并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实施、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职业培训工作放在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加强对职业培训工作和培训机构的督导检查。要统筹现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具体政策措施。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培训工作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工作由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整合全省农民工培训项目,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制计划并下达培训任务,统一制定培训标准、统一进行培训机构备案、统一实施质量督导和绩效评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科技厅、教育厅等农民工培训项目由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逐步实现全省网上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市要统筹就业专项资金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资金,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切实加大职业培训规划实施的支持力度。要按照专业技能培训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培训等级或通用工种为主,制定市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平均为800元/人左右,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技师、高级技师补助标准由各市结合当地高技能人才需求实际情况和培训成本等自行确定。省级按照下达的年度职业培训计划,经绩效考核后对各地予以补助,标准为:初级培训350元/人、中级培训400元/人、高级培训450元/人,创业培训800元/人,
(新标准为:初级培训400元/人、中级培训600元/人、高级培训600元/人,创业培训800元/人)对纳入金蓝领培训计划的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补助。进一步简化培训补贴审核拨付程序,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完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直补企业的补贴方式,积极探索培训补贴直补个人的补贴方式。定点培训机构承担政府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应单独设立职业培训补贴账,并根据实际培训需求合理支出,主要用于培训宣传费用、教材教具费用、证书费用、实训耗材费用、教师讲课费用、教室租赁费用、交通伙食补助费用等为培训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明确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五年规划”培训项目管理和省级培训项目的实施,财政部门负责“五年规划”培训项目省级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的筹集与监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培训计划的具体实施、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和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全程监管。定点培训机构在从事职业培训过程中,应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开拓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社会新闻媒体资源,通过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活动。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成功经验,调动劳动者主动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实现“要我培训”到“我要培训”的良好转变,努力营造崇尚技能、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