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利益,使校园招聘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2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校内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均由招生就业处统一管理,校内其它职能部门不得擅自举办就业招聘活动。
第三条 校园招聘的界定:校园招聘是指各用人单位通过学校相关部门联系申请、发布信息,进入校园(现场招聘、信息发布、就业咨询等)挑选毕业生的招聘形式。
第二章 学院组织校园招聘规定
第四条 校内各学院举办校园招聘活动流程:
(一)资质审核。招聘会组织单位需对用人单位资质进行审核。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招聘简章、单位地址、网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其中企业需另提供经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另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严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到学校组织招聘会。
(二)申报审批。由各学院组织的校园招聘会,学院在审核招聘单位资质后,将相关材料和申请表报送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批。各学院组织的相近专业招聘会,由相关学院联合举办,其中一个学院牵头申报。
1.规模以下招聘会(20家以下,含20家)须提前一周申报。规模以下招聘会由招生就业处领导审批,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2.规模以上招聘会(20家以上)须提前一个月申报。规模以上招聘会由招生就业处领导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三)信息发布。经审批通过的招聘会,由就业指导办公室通过网络等方式集中向学生发布。
(四)组织实施。招聘会主办单位应精心组织,增强针对性,提高成功率,注意现场安全,做好会议服务。规模以上招聘活动开始之前,主办单位必须配合保卫处制定安全保卫工作预案,全面落实责任,招聘过程中,须与保卫处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有效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校园招聘会安全有序稳定。
(五)总结反馈。主办单位在招聘会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材料总结招聘会举办情况,报就业指导办公室统一保存备查。
第五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引导毕业生理智、有选择地参加招聘活动。
第三章 用人单位校园招聘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须出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等证明材料,特殊行业(如医药卫生等)的须出具相关许可证明;中介服务机构须出具有关证明及用人单位的委托书;招聘人员须出具介绍信和身份证件。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将举办招聘活动的内容、方式、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与学校主办单位协商,并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如实公布拟招聘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张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品等宣传材料,须经学校主办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擅自张贴,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做虚假宣传。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或扰乱招聘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用人单位在面试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的人格,保护其隐私权。
第十一条 来校招聘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毕业生收取费用,不得要求应聘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第四章 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规定
第十二条 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须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招聘活动中应尊重用人单位的招聘人员,不得在招聘现场大声喧哗,无理取闹,扰乱招聘秩序。
第十三条 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招聘会。
第十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协议的,应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一经签订,对当事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擅自违约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已落实单位或通过用人单位面试等已进入签约流程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应再参加其他招聘活动。
第十五条 毕业生在签订协议前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因弄虚作假被用人单位退回者,责任自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组织的校园招聘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就业指导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