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

    毕业生派遣管理办法

    日期:2017-06-22 阅读次数:

    一、派遣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教育部、人事部授权地方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核签发。

    (二)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报到后,持本证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户口。手续办理完毕,报到证交工作单位留存。

    (三)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的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四)毕业生派遣后《报到证》遗失的,应在当地登报声明挂失。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复得的,本人提出申请,由就业指导办公室持申请、报纸等材料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五)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二、改派

    经省人事厅核准下达的就业方案不再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毕业生,每年8月15日以后由接收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山东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改派工作暂行规定》(鲁教配字[1991]5号),经原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开具退函,新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具接收函后,按下列规定和程序办理:

    1、规定

    (1)在本市范围内调整的,由本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跨市地调整的,经原接收市地和新接收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两市地协商办理。

    (2)在省直单位(含中央驻鲁单位,下同)跨部门调整的,由省直接收单位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3)由市地调整到省或由省直调整到市地的,经省直部门和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接收方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程序

    (1)毕业生写出书面申请,阐明改派理由。

    (2)原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函(退函)同意解除协议。

    (3)与新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接收函)。

    (4)由新单位携带有关材料到山东省人事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办理改派手续。

    3、时间

    毕业生的调整改派工作在毕业生离校当年的8月15日—12月31日之间进行,逾期不再办理有关就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