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曰:“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诚信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考试,是责任感和道德品格的体现。
高考的考风考纪问题一直是大众关注的焦点。高考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主渠道,是学生人生的一次重要过程,关系到千万学子的前途和命运,关系到无数个家庭的切身利益。诚信是公平考试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如果失去了诚信,考试将成为不公平竞争,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为高考营造良好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
高考,对整个国家来说,这是一件举足轻重的大事,需要社会各方面通力配合 ,全力做好保障。
身为大学生的我们,也应当肩负起为高考营造良好氛围的责任。我们可以在高考期间减少外出,避免引起交通堵塞;最重要的是,坚决不做“枪手”替考。
“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替考既是对考试规则的破坏,也是对我们人品道德的讽刺。“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的根本目的是育人,而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我们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高考替考行为!作为一名大学生,请时时刻刻保持高度警惕,不能在原则问题上犯错,以免造成终身的遗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有“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组织团伙作弊的”、“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等行为之一的,学校将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一
案情经过:
2019年5月,潘某等人组织他人在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春季)考试中作弊,杜某、李某等人负责拍照传出考试试题,潘某、于某、高某等人负责解答考试试题,潘某负责接收考试试题和发送考试试题答案。
查处结果:
2019年10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典型案例 二
案情经过:
2019年12月1日,在江西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专业统考中,两名舞弊人员找了一名大学生,为一名考生进行替考。替考人员在被发现后,监考老师竟然对警方隐瞒实情。原来是事发后,两名舞弊人员直接找到两名监考老师进行行贿。
查处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两名组织考试作弊者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8个月和3年2个月;两名监考老师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替考大学生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
典型案例 三
案情经过:
李某外甥将在山东菏泽参加2019年高考。在李某帅的帮助下,李某联系到了刘某,承诺考上“一本”给5万元。但在6月7日高考当天下午,刘某在考场被监考人员发现。当天,警方便立案调查。涉案人员相继到案。
查处结果:
2020年11月2日,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组织考试作弊案进行宣判。组织者、考生家长、枪手等人均获刑。
希望每位同学都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守法公民,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做诚信学生。切不可为了一时蝇头小利而心存侥幸去触碰高压线,不要让自己一时的糊涂令自己的人生档案上有了污点。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一旦发现疑似替考组织,立即向相关负责人员反映,让良性竞争更加公平公正,让诚信之花在校园盛放!
交通学院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