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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7年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17-10-08 00:00:00  点击量:

各市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农委),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精神,深化我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举办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举办2017年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农业厅

二、组织机构

(一)大赛组委会。

主任委员:

左 敏 省教育厅厅长

副主任委员:

王 坦 省教育厅副厅长

委 员:

王 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正厅级)

陈祥志 省财政厅副厅长

周春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姜卫良 省农业厅副巡视员

申培轩 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

办公室主任:

梁斌言 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处长

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

(二)大赛执委会。

主任委员:

王 坦 省教育厅副厅长

申培轩 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

副主任委员:

梁斌言 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处长

吴建华 省教育厅财务处处长

宋树杰 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委 员:

各赛项执委会主任(名单略)

吕序锋 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调研员

李春光 省学生就业创业教育咨询中心副主任

杜德昌 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教所所长

办公室主任:

杜德昌(兼)

大赛执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各市、各高职院校要成立相应的竞赛组织机构,负责本市、学校竞赛的组织、宣传等工作。

三、赛项安排

2017年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设学生比赛和教师比赛,并按中职和高职分组。

(一)教师比赛。中职教师组以市为单位组队参赛,高职教师组以院校为单位组队参赛。技师学院教师参加高职教师组比赛,其他技工学校教师参加中职教师组比赛。教师组参赛名额由各市、各高职院校推荐产生。

(二)学生比赛。中职学生组和高职学生组比赛分为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初赛分别由各市、各高职院校根据省大赛组委会要求自行组织,择优推荐参赛学生参加全省决赛。

参赛选手须为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籍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职学生组选手年龄限制在20 周岁(当年)以下,高职学生组选手年龄限制在24 周岁(当年)以下。五年制高职学生报名参赛的,二至三年级(含三年级)学生可参加中职学生组比赛,四至五年级学生可参加高职学生组比赛。技师学院学生参加高职学生组比赛,技工学校学生参加中职学生组比赛。高职院校举办的中职教育,若无独立建制不得参加中职学生组比赛。凡在往届全国、全省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的学生,不得再参加同一项目相同组别的比赛。参加比赛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资格审查,分别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团体赛不得跨校组队。参加团体比赛的队伍和参加个人赛的选手均可指定指导教师,每名指导教师不限于指导一名参赛选手。指导教师须为本校专兼职教师。

(三)比赛时间。学生组决赛拟于2017年10月至11月举行,教师组比赛拟于12月举行,由省大赛组委会统一安排协调,各赛项执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四、大赛内容

(一)中职学生组比赛。设财经商贸、加工制造、信息技术、交通运输、土木水利、石油化工、医药卫生、轻工纺织、旅游服务等9个专业类别、33个比赛项目。

(二)高职学生组比赛。设财经商贸、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交通运输、轻工纺织、生物与化工、资源环境与安全、土木建筑、教育与体育、旅游、医药卫生、农林牧渔等12个专业类别、31个比赛项目。

(三)教师组比赛。设财经商贸、电子信息、轻工纺织、装备制造、旅游等5个专业类别、10个比赛项目。比赛主要包括基础知识技能测试、教学活动组织、操作技能考核等内容。

各赛项比赛期间,要组织形式多样的校企合作论坛、专业教学交流观摩、人才招聘、教材展示、实训设备展览等活动。聘请专家并吸引企业行业参与,促进职业院校发展对接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生产过程实际,深化职业教育专业、课程和教学改革。

五、奖励办法

(一)各赛项学生组比赛按实际参赛人(队)数的10%、20%、30%(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分设一、二、三等奖。根据《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鲁教职字〔2011〕6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院校和选手给予奖励。教师组比赛按实际参赛人(队)数的15%、25%、35%(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分设一、二、三等奖。

(二)大赛对获得学生组各赛项一等奖的指导教师,颁发“优秀指导教师”证书。

(三)学生组获奖选手升学政策,按照当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事项

各级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要根据鲁政办字〔2011〕14号文件要求,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并在政策上给予倾斜、经费上给予保障。

各赛项竞赛规程、比赛通知、报名办法等相关文件,将由大赛组委会办公室组织研究确定,另行印发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农业厅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