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身负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的赵志红被执行死刑。令人关注的是,一、二审裁判认定赵志红实施犯罪事实21起,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17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对另外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定,这其中就包括了赵志红自认的强奸杀害“呼格案”中杨某某一事。
死刑事关人的生命,高度重视每一个死刑案件以及死刑案件中的每一起事实的复核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案件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就赵志红案而言,对证据不足,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依法应当不予认定,这是贯彻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
应当指出的是,最高法没有确认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某,并不意味着“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有错误。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再审改判被认定故意杀死杨某某的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呼格案”再审改判让疑罪从无等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和相关的司法程序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和普遍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坚决防止出现类似悲剧。可以说,正是由于深刻吸取了“呼格案”的沉重教训,人民法院才更加坚定地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和法定证明标准等司法原则,即使面对像赵志红这样的自认罪行的案件也不含糊,也不例外。
最高法依法作出的死刑复核裁定为全国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刑事案件树立了样板。那就是: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哪怕被告人自认有罪;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疑罪的范围既包括全案也包括多起事实中的部分事实,既可能发生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形下,也可能发生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形下,被告人认罪的,同样要恪守法定的证明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赵志红主动认罪,在未经法院审判的情况下,部分社会公众早已将其看作是自认罪行的凶手,给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无形的影响,人民法院不受各种议论的影响,保持司法中立,严格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充分体现了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的法治原则。公正司法的前提是严格司法,司法机关没有“和稀泥”,没有因为要核准被告人死刑,就直接确认全案事实,对部分事实不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确认;没有因为被告人作恶多端、恶贯满盈,就对其降低证明标准,不对每起犯罪事实都严格依照证明标准进行审查认定。依法复核,彰显了法治定力。
随着罪犯赵志红被执行死刑,赵志红案的审判复核程序已划上句号。回顾赵志红案侦查审判复核的历程,不难看到,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恪守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和严格司法原则,才能防范冤假错案,才能让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核准赵志红死刑与当年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一样,都是标杆性的事件,从不同的角度推动人权保障,推动法治进步,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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