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不断完善、消防队伍建设蓬勃发展、社会消防事业方兴未艾……2018年,在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回顾40年来的消防法制建设,可以清晰地发现消防事业不断向纵深挺进的整体脉络。
改革开放之后,伴随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消防事业发生巨大变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温饱社会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1984年制订《消防条例》,到1998年制订《消防法》,再到2008年修订《消防法》,深刻反映了消防事业发展的进程和规律。
一、形势严峻催生“铸剑”
消防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经济发展。近30年是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相应给消防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情况,消防任务愈加繁重,对消防法制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
消防建设未能与经济建设同步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呈现出“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状况。在城市规模日益扩大,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大型综合性建筑越来越多,建筑布局及功能日益复杂,用火、用电、用气和化学物品的应用日益广泛,火灾的复杂性、危险性大大增加的情况下,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缓慢,有的地方甚至倒退,全国平均欠账率达70%,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相当薄弱。
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不具体、不落实。消防工作是社会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介入,需要明确相应责任,落实相关工作。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在抓经济工作的同时,没有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消防安全的关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消防工作抓得不紧、不实,呈现出“一手抓得紧、一手抓得松”的状况。此外,各类单位的消防责任不够明确具体,一些单位的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抓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致使一些重大火灾发生或者小火变成大灾。
有关法律责任规定不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原有的《消防条例》严重滞后于发展形势,与现实需要严重脱节,呈现出“该硬的时候硬不起来”的状况。比如,按照《消防条例》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最多只能作出警告、100元以下罚款、10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处罚过于轻微,不利于有效制止、纠正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不利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亟须根据消防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补充、完善相关处罚制度。
此外,消防队伍力量不足、专业水平不高,社会消防教育匮乏、消防安全文化氛围不浓厚等情况普遍存在。
1998年,《消防法》应运而生,标志着我国消防事业掀开了法制化建设的新篇章,推动消防事业在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下突飞猛进。
2008年,随着《消防法》的修订,我国消防法制建设又迈入一个新阶段,助力消防事业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新挑战,不断发展壮大。
二、法之必行在于“亮剑”
今年2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消防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一灯饰店进行监督抽查时发现,该店存在严重消防隐患。在检查现场,该店负责人高某拒不配合消防检查,对消防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接到消防执法人员报警后,当地公安部门经查证,最后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高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这是法律彰显刚性力量的缩影,也是保障法律施行的必然要求。面对各类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亮剑”。翻开现行的《消防法》,总共七章: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无不体现出法律的力量。
看一看《消防法》施行之初的情况,更能印证消防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据当时的《人民日报》载文:1999年4月初,深圳市盐田港某工地上一自恃后台硬的商人,未经消防、工商等部门批准,擅自开设一临时加油点。但此地附近多为工棚和居民楼,这颗“不定时炸弹”一旦炸响,后果不堪设想。当人们为此忧心忡忡时,一居民依法向消防机构举报,这个非法加油点很快被“铲除”了。《消防法》施行以来,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消防机构的腰杆硬了起来。1998年,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新佳鞋厂发生大火,烧毁价值93万元的货物。火灾原因是两名无证电焊工烧焊,焊渣飞溅到仓库窗口引燃货物。事发后,中山市公安消防局依据《消防法》,当即对两名无证非法电焊工实施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这成为《消防法》颁布实施后,广东省依据该法处理的首宗火灾案件,在当时引起很大反响。
与1998年的《消防法》相比,现行《消防法》明确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改革了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了农村消防工作;完善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制度;完善了政府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加大了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了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
三、“仗剑”而行保驾护航
《消防法》不仅在于发挥监督和约束作用,还在于提供指引和保障,其中对大力推进消防队伍建设、装备建设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一系列与法律配套的法规政策陆续落地,开花结果。
如今,对比40年前的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变。据《新中国消防50年》记载,1978年,全国各类消防执勤车共计10974辆,其中公安消防队执勤车5691辆,企业专职消防队执勤车5283辆。2018年初,全国消防车辆总数达到41564辆,其中灭火消防车21957辆、举高消防车6192 辆、专勤消防车7845辆、战勤保障消防车4714辆。
随着《消防法》的持续发力,近10年来,我国消防队伍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培育了数以万计的专业救援队员,铸就了一支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救援队伍。2008年底,全国消防队伍共有执勤队(站)3774个,其中特勤消防站340个,地震救援队26个。经过近10年的发展,截至2018年初,全国消防队伍已有执勤队(站)5413个,其中特勤消防站471个,地震救援队545个。
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各地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将公共消防设施全面纳入强制性规划内容和控制详细规划,纳入城市综合防灾体系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目前我国99%的城市、94%的县城、93%的全国重点镇和83%的其他乡镇均制修订了消防专项规划。
正是因为有了法律强有力的保障支持,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不断完善,消防科技发展突飞猛进,消防队伍抢险救援能力显著提升,群死群伤恶性火灾得到明显遏制,全社会消防安全氛围日益浓厚……
消防法制的变迁,见证并推动消防事业的进步。伴随消防救援队伍的改革发展,消防救援法制建设已经迈上新征程,前进的脚步一定会更加坚实,一定将为推动消防救援事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作者:中国应急管理报 编辑:赵争 编审:徐永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