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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释义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7日来源: 作者:张健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本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具有十大亮点。

亮点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新安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总则,强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亮点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安法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亮点三:规定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机制

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亮点四:规定安全生产投入

新安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亮点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

新安法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亮点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7项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亮点七:明确对劳务派遣工、实习生及承包承租单位的管理

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接收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亮点八: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亮点九: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

2.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4.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5.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亮点十:加大企业及负责人违法责任处罚力度

新安法规定,发生事故的,不仅罚企业,还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规行为,也对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双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