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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1日来源: 作者:security

1.颁布《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学校安全是教育事业发展、学生成长成才的基础和保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在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省政府于2010年印发了《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颁布实施了《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为我省学校安全工作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有效避免了校园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持续安全和稳定。

但是,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给学校安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挑战新要求,学校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问题更加严峻、紧迫、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部门、学校及学生、家庭的责任、义务界限不清晰,部分领域、部分事项责任不明确,监管不严格、落实不到位,没有形成有效的安全保障合力;二是学校安全基础能力比较薄弱,人防、物防、技防等基本安全配备和保障不足,不少中小学、幼儿园未按规定配齐专职保安员,安全管理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学校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学校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不到位,校园欺凌、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四是一些地方和学校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认识不足,应对不及时,处置不果断,引发家校纠纷,甚至出现“校闹”现象;五是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不健全、不协调,重检查、轻整改,结果运用有待加强,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置能力亟待提高。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学校安全方面的专项立法,我省现有的有关学校安全的规章制度也尚未形成体系,法律效力不高,约束性不强,迫切需要进一步提升学校安全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保护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安全。

今年初,在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一次会议上,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家义同志提出进行学校安全立法,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学校安全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我省启动了《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并于11月底通过。

2.《条例》有哪些创新和亮点?

一是将党的十九大、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融入立法内容。条例将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写入立法目的,并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作为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的方针,充分体现立法的正确政治导向,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二是明确专职保安员配备。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三是创新学校主管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四是明确相关主体安全注意义务。规定,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五是建立风险分担和救助机制。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六是关注弱势群体。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学校应当关注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3.《条例》规定的学校安全责任主体有哪些?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对民办学校安全工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三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四是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学校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五是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六是有关团体、社会组织。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七是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在第三章专章做了系统、具体规定。

八是学生家长。规定,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九是学生。规定,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4.《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一是开设安全课程。

二是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

三是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四是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

5.《条例》在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一是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

二是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三是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疏导。

四是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学校应当在上网设施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

五是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六是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6.《条例》在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是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的管理。

三是将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

四是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

7.《条例》在学生实习安全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一是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

二是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学生安全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

三是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8.《条例》在应急处置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一是明确预案启动程序。规定,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二是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学校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措施。

9.《条例》为防治欺凌和暴力做了哪些规定?

一是将防范欺凌、暴力作为专题教育纳入安全教育范围。

二是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三是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

四是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是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六是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10.《条例》为解决家校纠纷或“校闹”现象做了哪些规定?

一是明确纠纷解决方式。规定,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二是建立纠纷解决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三是禁止干扰事故调查处理。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围堵学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占、损毁学校设施、设备;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学校;制造、散布谣言等干扰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违法行为。

四是明确处置方式。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五是规范媒体报道。规定,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六是明确法律责任。规定,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赵争 编辑:赵争 编审:徐永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