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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凯文科技职业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7日来源: 作者:admin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凡进入我校校园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凯文科技职业学院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罚、通报。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凯文科技职业学院。

二、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或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方可施工。

第八条 在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作业单位,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由违规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教职工车辆进出校园应办理《山东凯文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校门。出入证办理时间以保卫处每年通知为准,逾期不再办理。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确认后方可准予通行。各类运营车辆、临时工、校内业主车辆统一落实、登记办理《山东凯文科技职业学院机动车出入证》,其他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学校,确需进入校园的车辆在经门卫落实、登记后以行车证或驾驶证换取校内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出入校门和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谨慎驾驶、减速慢行,在校园主要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禁止机动车辆驶入公寓区,禁止在校园内鸣笛。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也行灯。

第十二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味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飙车等行为。严禁学生校内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三条 校内设置停车场(点)、禁行区、限行区、禁停区、出入通道等交通管制设施,由安全保卫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未经允许,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桩划定停车位,不得擅自开设通道,不得擅自变更安全保卫处的交通管制设施。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指定的临时停车处,不得在校园内乱停乱放,不得妨碍校园交通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禁止在禁停区停放一切车辆。外来业务车辆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告知其规定。

第十五条 货运车辆需进入校园时,必须在安全保卫处登记备案,并按照安全保卫处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装卸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四、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七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各项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八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定安全后再通行。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放风筝、打球、遛狗等有碍交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路上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非机动车行驶最高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主动下车避让行人,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和引导。

第二十条 骑自行车、三轮车或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不准攀扶其他车辆,转弯必须减速行驶,向后聊网,伸手示意。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行自行车。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变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二条 校园人行道、公寓楼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专用车位为专用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

第二十四条 校内规定的停车场、停车点,由学校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和规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区域按照相关规定有序停放。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有权根据校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到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保卫处可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学校各学院、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请制度规定提前七个工作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到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校各种学习培训学员的机动车进校,可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派专人负责,统计好车辆数量提前到保卫处备案申办领取临时机动车辆出入证,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一并将出入证收回统一交回保卫处。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区域、停车棚或规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六、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车调节的轻微事故外,应立即报告公安交管部门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登记备案的车辆、及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严禁进入校园(1)不遵守学校交通安全规定的或明知故犯的;(2)不服从指挥、管理、谩骂执勤人员的;(3)在校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肇事逃逸的。

第三十条 在学校内警告二次以上的违章车辆,本人须向保卫处提出书面保证,否则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七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28日起生效。其他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