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遵守借阅规则,有意扰乱借阅秩序,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劝其离馆,不得借阅。情节严重者报校有关部门处理。
2.在馆内随地吐痰、乱丢杂物、吸烟、吃零食者,责成其清扫并通报批评。
3.冒用他人借书证件,一经发现立即扣留,并追查借书证件的来历,视情况给予不同处理。使用他人遗失的借书证件借书以窃书论。
4.损坏图书馆设施,须赔偿材料及修理费或按原价赔偿,有意破坏者送公安部门处理。破坏防窃装置以偷窃论处。
5.读者还书超过外借期限时,如无正当理由,每逾期一天收取0.10元超期违约金。
6.读者应妥善保管所借图书,如有污损、撕毁,需视损坏程度赔补:涂污所借书刊(包括划线、圈点、批注以及墨、油、水渍和烘烤等)情节轻微,不影响书刊正常使用,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较好者可免予赔偿,否则按书刊原售价的5-10%赔偿;污染较重或已有损坏,但内容(含封面、目次)尚完整,根据修复的难易程度分别按书刊原售价的20-100%赔偿;损毁严重,已无法修复,或内容被涂污,影响正常使用者,按遗失处理。
7.所借书刊丢失,原则上可以同样版本的实物赔补,不能以原版本实物赔补的,按书刊价1~2倍赔偿。
8.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偷窃书刊行为:
(1)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带出借阅台外,经提醒仍不听者;
(2)私自将未办理外借手续的书刊藏匿于身上者;
(3)盗用他人借书证或用他人遗失的借书证借书刊者;
(4)“调包”还书以次充好、撕割章页导致书刊内容残缺者;
(5)破坏防盗检测装置者。
9.对偷窃、破坏书刊的行为将严加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罚:
(1)做出记录、批评教育并写出检查;
(2)报读者单位,对该读者做出纪律处分;
(3)送学校保卫处处理;
(4)移交司法机关按盗窃罪处理。